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群被冠以“低收入家庭”之称谓。
那么,究竟何为低收入家庭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它泛指那些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及其所拥有的家庭财产符合特定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关于这个标准的设定方式,遗憾地告诉您,并无全国性统一的标准。
然而,据了解,全国范围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以某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作为依据来设立标准。
譬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就是参考了该统计部门发布的该地区过去一个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来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
2.参考本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来设定准则。
例如,位于湖南省的长沙市就明确将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
3.采用家庭比例的方法进行判断。
比如,根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规定,各地方在决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时,原则上应包含20%以上的城市家庭。
4.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予以判定。
以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例,他们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的确定必须基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充分兼顾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之间的关系,且要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前提,再根据不同救助项目的具体需求与家庭支付能力来做出合理的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区颁布的低收入标准都会实施定期的调整,在每一年都会公开发布一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