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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职人员受贿要如何认定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非公职人员触犯的一项严重犯罪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专指那些身处公司、企业工作岗位的人员,他们利用自身公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获取他人财物或者无偿接受他人赠与的方式,为他人争取某种利益。
同时,他们还可能会在实际的商业交易过程之中,违反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私自收取种类繁多的回扣以及手续费,并且最终全部都归为自己所有,当这些行为满足特定条件时,便可以被认定为此类犯罪行为。
此类犯罪行为具体构成的元素如下:
(1)客体构件:
本罪行的客体并非单一存在,而是呈现出多元复杂的特性,其不仅对公司、企业原本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而且由于这种行为引起的不良发展趋势,更使得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遭受破坏,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造成冲击;
(2)客观要素:
本罪行为人在实际操作层面,主要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胁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主动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或者在实际的商业交往环节中,不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回扣和手续费;
(3)执行者要素:
本罪的实行者主体为在各大公司、企业担任工作的各类人员。
这里提到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既涵盖了公司、企业内部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领导干部,也涉及到了会计以及其他各级别的行政人员、业务专家以及普通职员等;
(4)心理要素:
本罪行为人在其主观认知方面必须始终保持明确且坚决的故意心态,仅仅是无意之举无法构成此类罪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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