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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不能见家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不能见家人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3-05 14:35:01 已帮助9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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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不能见家人
当您的亲人或友人为犯罪嫌疑人且遭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仍能享有与家人见面的权利。
然而,这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才能实现。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地了解监视居住到底是什么样性质和功能的机制。
监视居住,这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设定了一个期限,强制他们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同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限制其自由,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的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其次,未经许可不得与他人会面或是进行通信联系;
再次,在被传唤的时候要立即出庭应讯;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证人提供证据;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他们还需向执行机关提交诸如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个人资料以便统一管理和控制。
在我国,实施执行监督的机构是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固定住处进行;
如若没有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观察。
同时,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之类严重案件,考虑到在住所执行可能会妨碍调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情节较轻,可以采取继续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在我国,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会被依法指定监视居住:
第一,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
第二,负责抚养的唯一当事人是无行动能力的人;
第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办案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更为恰当合适;
第四,在羁押期限结束时,案子还未审理完毕,也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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