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拆迁租赁房屋的情况中,倘若被拆迁人选择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做出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那么,拆迁方将会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至于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金额问题,则需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以达成共识。
如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考虑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通常来说,租房拆迁补偿可运用一套专门的计算公式进行估算: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对于拆迁租赁房屋的情形,拆迁方有责任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缔结一份严密且明确的协议。
换言之,若拆迁的是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人必须与房屋的承租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在此过程中,尽管房屋中的其他居民同样享有权获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权益,但是他们却没有权利与拆迁方直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