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和平分手,对于孩子的抚养以及资产的分配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他们就应该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离婚涉及到了较长时间的冷静考虑,因此不能即时领取离婚证书。
接下来,我将详细阐述如何进行离婚手续的操作流程。
离婚的手续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首先要申请离婚。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双方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等资料,同时还要签署一份名为《离婚协议》的文件。
此外,还需要亲自在婚姻登记机关注定的办公区域,现场填写一份《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婚姻登记员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果他们认定所有的提交材料都符合规定,那么将会向申请人发放一张名为《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第三步是离婚冷静期。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任意一方对离婚有异议,都可以撤销该申请。
第四步是审查。
当冷静期结束的第30个工作日之后,整个申请将接受再次审查。
在这一阶段,如果当事人重新确认想要离婚,就需要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注定的地点,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如果没有进行申请的话,那么之前的离婚申请则可视作被撤回处理。
最后一步就是登记和颁发离婚证书。
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的深入审查之后,如果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仍然符合要求,那么负责离婚手续的登记员就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作规范,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