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借款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就逾期利率达成相应协议,依照约定进行执行。
然而,该逾期利率不应超出签订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
若没有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应具体分析以下情形:
1、如果既无借期内利率之约,亦无逾期利率之说,则借款方应从逾期还款日起,依据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明确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借款方需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其约定借期内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时段的利息。
其次,对于借贷利率,不能超出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此基础上的数额即被认为属于高利贷范畴。
所谓高利贷,即是指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借贷,而法律对此类借贷持严禁态度,因此高利贷并不享有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