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可以从事的活动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二是催讨债权,即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如企业已成立清算组的则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催讨欠款或其他债务。
【法律依据内容】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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