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属于。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
借贷关系。
“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
借款用途、
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
如:
股东借款在不违反
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
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
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但若认定为
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
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
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
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
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
出资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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