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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是否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是否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4 14:03:34 已帮助15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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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是否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
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内容】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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