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
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内容】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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