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同一个动产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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