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民法典对破产企业有抵押的债务是否优先受偿没有作出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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