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投资人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相应的文件,投资人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必须额外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投资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3、审查结束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且向投资人发放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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