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借据、收据、欠条、付款凭证等借贷纠纷的证据,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需要递交的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后,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判决书生效后,等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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