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起诉状;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曾经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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