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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