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女职工产假休息158天,包括国家法定产假98天和山东省额外奖励的60天。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但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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