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仅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无法经营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能得到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无法经营,又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