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地点即为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地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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