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可以被执行。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查控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可以执行的情况有:
1、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2、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3、对于查封、扣押动产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