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
(一)》针对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职责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隶属赌资。通过计量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能够按照在计量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事实上代表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