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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对于病人诊疗是趋好还是伤害;
是否产生预防作用;
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
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122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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