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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口头赠予未依法进行登记,未发生物权变更,不可以收回;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3、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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