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
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
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