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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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