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
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比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专利宣告无效决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2、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延期问题专利复审请求经过合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会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复审通知书(较常见),二是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较少见),并指定答复期限(1个月)。
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的当日)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个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延长2次;第1次延长每月300RMB,再次延长每月2000RMB。
也就是说,对于专利复审中的指定期限而言,延长的时间最长可达到4个月,最高费用为4600RMB。
3、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问题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
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