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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


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依据犯罪情节而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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