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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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由谁来提供材料是可以约定的,如果约定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时,承揽人就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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