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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一)债权人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


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般是由于债务人消极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这个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办理代位权,而且费用方面也是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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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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