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以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以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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