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一个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
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709条
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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