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性利益,指的是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法律救济。
反射性利益之概念的提出,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放在了对立的位置。这种理论,有悖于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因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虽然存在相对性,但在本质上,它们是一致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体,而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各个具体的个人利益的实现才能得以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说,两者很难完全区分。
因此,现代行政法理论上的普遍主张是: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尽量排除法律上的利益与反射性利益的二分法,但是,由于这种理念由来已久,尚有很支持者,一时难以排除,所以,应当尽量扩大法律上的利益的范围,缩小反射性利益的范围,确保对公民权利给予更充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