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不需要被处罚人签字的,
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复议,不申请复议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