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
劳务关系后,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
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