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