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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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