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该土地使用权争议,如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