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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男方精神、智力正常的情况下自愿赠与,属于有效的事实行为,不能要回;
如果男方精神、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或受胁迫、欺骗赠与,属于无效的事实行为,可以要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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