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
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