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