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支付
加班费的具体准则是:在准则工作日内安排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150%的薪水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200%的薪水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薪水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不能弥补的,因此,应当予以更高的薪水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
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限定支付加班费。隶属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限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背劳动法和本法的做法,都是对
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受法律职责。根据本条的限定,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背劳动法的限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能够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限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出合法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薪水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