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
(二)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三)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四)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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