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有哪些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有哪些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