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4、违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5、股东会违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违法作出的增资减资等决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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