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