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
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
购房款,买
卖房屋的
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
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
物权只是
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
离婚分割财产时将
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
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
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
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
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