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的
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
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
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
送养人双方
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
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
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
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
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