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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提起、当事人、执行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存在差异。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024-03-02 06:38:33 已帮助13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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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Ⅱ、Ⅲ和Ⅳ级。按照环境的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的势态,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情况下分为四级:Ⅰ级即特大、Ⅱ级即重大、Ⅲ级即较大和Ⅳ级即一般。从污染物这个角度,把环境污染的事故分成有毒物质、易燃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事故,根据死亡的人数和对社会的影响,把环境的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bai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du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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