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用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在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寄送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由于投递人员对于法院送达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其为了图方便,往往将邮件交给收件人所在地点的收发室、门卫室、物管办公室等处,并未交到当事人手中,造成当事人比回执上显示的签收日期晚一段时间收到法律文书,甚至出现法律文书遗失的情况。
2、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是递进关系,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必须是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针对直接送达没有困难的,理论上讲是不能适用邮寄方式送达的。
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