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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5 20:25:51 已帮助8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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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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