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尚未全面法定化,但是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及类似规定的要旨,在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仍然应当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鉴于当时不存在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的其他法律规范,故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以之作为确定要件事实的参照。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